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周志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健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處分之保全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邦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