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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67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劉逸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橙藝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陳逸詳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24條第1項、第2項本文亦分別有明定。本件聲請人前於本院對相對人起訴請求清償借款,嗣經本院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是依上規定意旨,其聲請自應屬新北地院管轄。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邦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