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事聲字第10號
異 議 人 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秋(即辰鑫投資有限公司指定代表行使職務 之人)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麗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假扣押)事件,異議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7月7日所為114年度司裁全字第555號裁定提出異議,依112年12月1日修正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上開費用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映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