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全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劉名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億宏科技資訊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