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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溫素萍  

相  對  人  生活工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4年8月18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成立內容關於:「七、勞方(溫素萍)與資方調解方案如下:2、資方給付勞方187,713元,內容包括114年8月份工資、資遣費、特別休假未休折算工資;3、勞方同意資方分7期給付187,713元,資方須於約定期日及給付數額分期逕匯入勞方原薪資指定帳戶。給付日期及給付額如下表:(如附表所示)」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事件,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14年8月18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和解金額分7期給付,自114年9月15日至115年3月16日,除第1期給付勞方2萬6,817元外,剩餘6期每期給付勞方2萬6,816元,並應匯入伊原薪轉帳戶,且1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惟相對人迄未給付等情。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影本等件為證,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其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勞動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附表:
下述約定給付期日(逢假日則順延至第一個工作日)及應給付數額,資方一期未如期給付即視為全部到期。

期數
 給付日期
 給付金額(元)
 期數
 給付日期
給付金額(元)
1
114年09月15日
26,817
2
114年10月15日
26,816
3
114年11月15日
26,816
4
114年12月15日
26,816
5
115年1月15日
26,816
6
115年02月15日
26,816
7
115年3月16日
26,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