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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蔡家宏  
相  對  人  德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子媛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蔡家宏住所地址「桃園市○○區○○○路00號2樓」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因聲請人誤繕而有前述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