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90號
聲 請 人 黃義修
相 對 人 温德德式烘焙餐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月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温德德式烘焙餐館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請求就114年4月16日簽訂之調解紀錄裁定許可強制執行,惟聲請狀所載聲請事項欄之項目、金額與調解紀錄內容不符,僅記載部分金額,且與事實理由欄請求相對人給付金額不同。茲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聲明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勞動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