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專調字第34號
聲 請 人 温震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宸鴻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規定,起訴前應經調解程序,當事人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46,033元,核屬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3,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