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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字第12號
原      告  何榮庭  
被      告  德鑫線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志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