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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勞小字第33號
原      告  陳圓心  
被      告  九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雲昇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勞小字第33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7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7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陳立偉
    通      譯   陳品妏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3,536元。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判決確定翌日起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53,53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