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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勞小字第36號
原      告  張瑞婷  

被      告  寰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韋迪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勞小字第36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15 年1 月8 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5 年1 月
8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趙彥強
    法院書記官  簡吟倫
    通      譯  陳品妏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元,及自民國114 年12月2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勞動專業法庭
            書記官 簡吟倫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