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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27號
原 告 郭宏欽
訴訟代理人 彭珮瑄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玉衡鈦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宇萱
被 告 鍾博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