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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27號
原      告  郭宏欽  

訴訟代理人  彭珮瑄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玉衡鈦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宇萱  
被      告  鍾博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