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08號
原 告 張瑞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寰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萬4,56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 元;惟原告本件起訴係因給付資遣費、工資等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