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17號
原 告 楊景麟
訴訟代理人 張雲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時,仍應併算其金額。經查,原告本件起訴乃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員工酬勞績效獎金共計新臺幣(下同)1,747,890元【其中,損害賠償100萬元、獎金性質之員工酬勞24萬元、績效獎金507,890元】暨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併算原告所請求起訴前之利息,準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795,54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6,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