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3號
原 告 陳志吉
被 告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代 理 人 李永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00,205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法定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00,205元,請求內容及金額如附表所示,至原告請求起訴後之利息,依前揭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本件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惟原告前開請求,除洗車費用、車損及罰款合計149,500元部分外,請求積欠工資合計450,705元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2/3裁判費,故原告應暫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301元(計算式:6,610-6,610×450,705/600,205×2/3=3,30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勞動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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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日薪2,500元。應給付14×2,500=35,000 35,000-6,493-4,298=24,209 |
| | | 25天×19個月×0.5小時×375元=89,062 |
| | | 半專業洗車500元/次, 76週×3次×500元=114,000 |
| | | 475天×10分鐘÷60=79.16小時 79.16×375元=29,685 |
| | | 1天共3小時待命,為350元。 350元×350天=12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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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0分鐘×475天÷60=79.16小時 79.16小時×375元×4趟=118,750 |
| | | 車損:7,000+1,800+2,100=10,900 罰款:24,600 10,900+24,600=35,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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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4,208+89,062+114,000+29,685+122,500+59,375+118,750+35,500+7,125=60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