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32號
原 告 洪姿婷
蔣欣芮
胡庭汶
胡純靜
胡純甄
被 告 翔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詮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5人請求資遣費、預告工資分別如附表所示金額,原告5人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983,836元,原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070元,然依前揭規定,應暫繳裁判費為4,356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5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勞動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附表: 單位:元/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