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53號
原 告 全穎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宗龍
訴訟代理人 王生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連唯茹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8,3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