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54號
原 告 張靖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陳文琦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見本院卷第208頁)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1,2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