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07號
原 告 吳鈺婷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商婕斯環球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768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惟原告本件起訴係因給付資遣費、工資等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76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