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11號
原 告 許美足
上列原告與被告洋希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洋希國際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1,424元及遲延利息自薪資發放日期開始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故訴訟標的金額1,42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惟原告本件起訴係因給付工資等涉訟,依前揭勞動事件法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500元(計算式:1,500元×1/3=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另命原告具狀表示訴之聲明第4項是否追加黃乙庭為被告,其請求精神慰撫金之金額為何,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12月8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8日
書記官 陳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