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25號
原 告 郭鎮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顥玥數位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4,95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10元;惟原告本件起訴係因給付資遣費、工資、特休假未休工資及年終獎金等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2,103元(計算式:6,310×1/3=,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被告顥玥數位科技有限公司、皖禾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原告主張上開2家公司應負連帶責任之法律上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