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53號
原 告 齊大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信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聲明請求積欠工資、加班費、預告工資、資遣費、勞退提繳差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32,380元,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232,3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惟原告本件起訴係因給付工資等涉訟,依前揭勞動事件法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1,107元(計算式:3,320元×1/3=1,10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返還購買公司股票款項90,000元,因非屬上開勞動事件法規定之涉訟範疇,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原告合計應暫繳納2,607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