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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65號
原 告 楊勝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越運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
書記官 陳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