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72號
原 告 陳韋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來美食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港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