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虹汶
訴訟代理人 尹良律師
陳建豪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狀,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