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0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足滿
林安國
林正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524,887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游足滿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安國、林正恩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598,433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為限,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游足滿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安國、林正恩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