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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4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瑞昇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緯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千慧  
一、債務人瑞昇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黃緯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4,888,000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3,346,742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71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4,699,707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71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840,127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64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1,686,554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627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057,320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617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0,0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8,693,531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9,961,660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5,244,436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543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一、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十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