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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6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少寧  
            張國棟  
            蔡淑珍  
一、債務人張少寧、張國棟、蔡淑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3,84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066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846元
張少寧、張國棟、蔡淑珍
自民國114年4月5日起
至民國114年9月10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13846元
張少寧、張國棟、蔡淑珍
自民國114年9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846元
張少寧、張國棟、蔡淑珍
自民國114年5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14年5月6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張少寧於民國102年10月至105年12月間邀同債務人張國棟、蔡淑珍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3,846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二、 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張少寧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張國棟、蔡淑珍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釋明文件:借據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