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6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少寧
張國棟
蔡淑珍
一、債務人張少寧、張國棟、蔡淑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3,84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0661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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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自民國114年5月6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張少寧於民國102年10月至105年12月間邀同債務人張國棟、蔡淑珍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3,846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二、 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張少寧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張國棟、蔡淑珍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釋明文件:借據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