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7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徐雅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錦浩
郭林美珠
郭進財
一、債務人郭錦浩、郭林美珠、郭進財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9,596,260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為限,及新臺幣522,924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郭錦浩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30,243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8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為限,及新臺幣309,213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郭錦浩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郭林美珠、郭進財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