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7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顏孝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彭瀚毅
彭振良
一、債務人彭瀚毅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097,16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彭瀚毅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彭振良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