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8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毓玲即謝建松之繼承人
張慶章即謝建松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謝建松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2,920元,及其中新臺幣50,000元,自民國94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68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