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楊安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管蓓
陳清堯
一、債務人管蓓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922,976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若債權人對債務人管蓓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清堯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管蓓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104,431元,及其中新臺幣19,083,297元,自民國113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若債權人對債務人管蓓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清堯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