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2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葉美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康榮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9,055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9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9,535元,及其中新臺幣37,399元,自民國114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