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5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李彥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華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許珮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施凱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8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6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