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4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大慶縫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寶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洪秀玉
林奕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013,145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21日起至民國115年4月17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自民國115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