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4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蔣旻君
蔣文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35,327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蔣旻君前於民國107年至110年間,邀同債務人蔣文傑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6筆,共計新臺幣277,848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蔣旻君自民國114年6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35,327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75%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14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蔣文傑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釋明文件:1.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紙、2.借據影本一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