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6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珈樂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儷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15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同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有明定。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契約編號L0000000自民國114年7月30日起至同年8月31日之止服務費新臺幣2,469元乙節,依其提出之系統保全服務契約書所示,每月服務費係新臺幣2,415元。是債權人就超過新臺幣2,415元部分之請求,未盡釋明之責,難認有理由。至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契約編號L0000000之安裝工事費、作業成本損支補償,契約編號L14A2169之服務費、安裝工事費及違約金等節,就前者未提出費用金額之釋明文件,而就後者未提出已依該契約安裝驗收而開始起算租賃期間之釋明文件,致難認就此部分請求已盡釋明義務。是依上開規定,債權人就逾前項所示範圍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