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8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陳豊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大慶縫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寶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洪秀玉
林奕任
一、債務人大慶縫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林寶臨、林洪秀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6,820,006元,及其中新臺幣38,197,962元,自民國114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新臺幣8,622,044元,自民國114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大慶縫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林寶臨、林洪秀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5,312,511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大慶縫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林寶臨、林洪秀玉、林奕任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0,000,000元,及其中新臺幣50,000,000元,自民國114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新臺幣10,000,000元,自民國114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8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大慶縫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林寶臨、林洪秀玉、林奕任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266,480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3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