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9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楊雅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麗如  
            葉先駿  
            賴麗華  

一、債務人賴麗如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38,533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9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賴麗如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葉先駿、賴麗華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賴麗如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327,895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若債權人對債務人賴麗如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葉先駿、賴麗華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賴麗如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32,782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若債權人對債務人賴麗如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葉先駿、賴麗華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賴麗如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17,001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4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若債權人對債務人賴麗如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葉先駿、賴麗華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