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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0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唐鋻祥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唐鋻祥發支付命令,惟查相對人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45號裁定自民國113年10月30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此有該裁定可稽。是相對人既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而本件債權係成立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前,自屬更生債權,且顯非屬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