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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2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曾郁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美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2,040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日起至民國114年9月2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1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9月3日起至民國115年6月2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1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7,697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2日起至民國114年9月12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4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9月13日起至民國115年6月12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6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4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