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4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水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士豐即高欣蕙之繼承人
陳宜茜即高欣蕙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高欣蕙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3,041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5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90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