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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5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黃妤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黃妤橙住於桃園市,非在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