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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5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惠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4,58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353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142元
潘惠貞
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19.71%
001
新臺幣48142元
潘惠貞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潘惠貞持用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一〉,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99年12月31日止,尚結欠新臺幣48142元消費款、新臺幣46445元循環利息,總計新臺幣94587元整未為清償〈證二〉,經聲請人屢催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