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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7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林芊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琇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54,112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7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7月5日起至115年1月4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自民國115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945元,及其中新臺幣16,095元,自民國114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63計算之利息;新臺幣92元,自民國114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98計算之利息;新臺幣30元,自民國114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