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0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均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61,56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4010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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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
| | | | | 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均賢前於民國(以下同)113年02月28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18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53,491元,及自民國114年0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二)債務人李均賢前於民國114年03月23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32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308,076元,及自民國114年0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0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契約書影本2份、帳卡資料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