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0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任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9,032元,及其中新臺幣105,516元,自民國114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延滯金乙節,觀諸其提出之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內容,均無關於延滯金之約定,難認債權人就此部分已盡釋明義務。是依上開規定,債權人就超過前項所示範圍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