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0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江欣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顏秀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5,728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0日起至民國114年10月1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2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4年10月11日起至民國115年7月1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1計算之遲延利息,及自民國115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2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0,142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0日起至民國114年10月1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49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4年10月11日起至民國115年7月1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588計算之遲延利息,及自民國115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49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宜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