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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0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江欣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顏秀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5,728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0日起至民國114年10月1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2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4年10月11日起至民國115年7月1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1計算之遲延利息,及自民國115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2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0,142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0日起至民國114年10月1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49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4年10月11日起至民國115年7月1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588計算之遲延利息,及自民國115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49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宜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