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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1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袁東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244,75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413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袁東亮
自民國114年9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40%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袁東亮
自民國114年9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40%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袁東亮
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袁東亮
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袁東亮前於民國108年2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5,040,000元整、(2)2,980,000元整,並訂立房屋貸款契約書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房屋貸款契約書約定。二、現債務人等尚積欠聲請人(1)3,924,384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4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未償;(2)2,320,368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4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茲因債務人未如期履約,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債務人袁東亮應負清償全部借款之責。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房屋貸款契約書、催告函、帳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