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9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Med Zone Medical Company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周曉薇
代 理 人 梅芳琪律師
張芷綺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裕章化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議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187,662.40元,及自附表所示應付貨款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